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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(一)旋轉門條款的規范體系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以《公務員法》第102條為核心的旋轉門條款規范體系,但是該體系內外較多捍格不入,亟待協調一致。**,旋轉門條款立法與黨紀的協調。200
我國旋轉門條款立法始于1993年國務院頒布《***公務員暫行條例》,第73條規定,“***公務員辭職后,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,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”。
法律是所有法律共同體中各種相互對峙且為承認而相互爭斗的物質、民族、宗教和理論方面的利益的合力, [2]所謂良法乃是較好地協調各種利益及利益集團的平衡器。因此,立法者應首先條列法
2005年《公務員法》在十屆擁有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通過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該法不僅規定公務員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,接受人民監督;忠于職守,勤勉盡責;遵守紀律,恪
所謂“旋轉門”,指的是個人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雙向轉換角色、穿梭交叉為利益集團牟利的機制。“旋轉門”機制可以被歸為兩類。**類是由產業或民間部門進入政府的“旋轉門”,這主要是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