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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所有法律共同體中各種相互對峙且為承認而相互爭斗的物質、民族、宗教和理論方面的利益的合力, [2]所謂良法乃是較好地協調各種利益及利益集團的平衡器。因此,立法者應首先條列法律所涉的各種利益,再依據公平正義原則對各種利益予以賦值,將價值優位的利益確定為法律的保障對象,并審慎界定價值位次的利益應予以讓步的程度。而且,利益考量及平衡不是靜止的,**因應經濟社會變化予以動態調整,才能維護法律為公平正義的化身。同樣地,法律分析不應受制于立法者義正辭嚴地闡釋,而是通過利益還原明晰法律的意旨。公務員職業準則由在職向離職后規定期限的延伸及規制,應符合相關利益考量及平衡的基本要求。
旋轉門條款的立法意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:**,預防期權腐敗。期權腐敗是指,公務員放棄現權套現利的方式,轉而將手中公權力作為一項無形資產進行“資本投資”,為自己預留“出路”,待離職后再套現“投資收益”的策略。作為傳統腐敗的“創新”,期權腐敗的遮蔽性較強。首先,期權腐敗非即時兌現,投桃報李的時間差掩蓋以權謀私的因果關系;其次,期權腐敗中的利益“反哺”表現形式是離職后公務員提供勞務的合法報酬,權錢交易的對價性不明顯;,為避免“竹籃打水一場空”,遠期承諾的有效性往往建立于沆瀣一氣的攻守同盟基礎之上,外部瓦解的難度較高。期權腐敗呈現出滋長蔓延態勢,加大反腐敗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。旋轉門條款規制離職后公務員的從業,一定程度上發揮遏制期權腐敗、維護公務員廉潔形象、增進公眾對政府信賴等作用。**,防止公權力剩余資源的私有化。公權力一般與公務員身份緊密聯系,但是身份終結,公權力的光環不會立即褪去,權力運作慣性具有滲透力。公務員在職期間累積的行政關系網、官場人情鏈、職務影響以及獲悉政府內部信息、競爭對手商業資訊等資源,“下海”后將直接轉化為私益,一些 “高薪打工”、“紅頂商人”的所得其實是這些剩余人脈或信息資源的私有化,形成對其他經營者的不公平競爭。以至于,有的公務員積極安插親信或選定“接班人”,離職后遙控公權力為己服務,保證“權力過期但不作廢”。旋轉門條款設定離職后的凍結期間,以切斷公共部門與私有部門的連接紐帶,限制公權力效用的后續發揮。